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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9 阅读:3339

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配置资源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择优原则,明确主体责任

(一)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公示评标资料等关键环节自主权。推动招标人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从招标项目立项至履约验收,全程有规则、有应用、有记录、可追溯。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要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明确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载明中标人公示要求,同时书面告知未中标投标人评标资料具体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文件编制。

(三)强化评标委员会组织工作。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鼓励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限定、阻止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

(四)规范评标过程。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评标过程中,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项目背景、特点、需求及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根据评标委员会需求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说明。在审阅投标文件后,评标委员会可以列出对各投标人的技术、经济、商务等对比分析情况,可以公开讨论投标文件及评标对比情况,按照评标办法编制“标价比较表”或“综合评估比较表”。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区人员禁止私下接触交流,不得提出、征询、接受具有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的公开交流。

二、扩大信息公开,提高应用水平

(一)推动建立招标计划公告制度。鼓励招标人发布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招标计划公告,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招标计划应当载明拟招标项目概况、预计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等,并在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招标计划公告应当同时在招标人门户网站、招标投标指定媒介及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二)扩大评标信息公示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评标信息应当能公开尽公开。招标人定标后,要进行中标人公示,中标人公示中应载明中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评分或者评标价、质量、工期、资格条件、业绩、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人的比较优势,中标候选人名单及评标委员会推荐理由,以及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对于投标被否决的、未中标的投标人,要书面告知其原因。鼓励招标人书面告知未中标投标人的详细评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标委员会编制的“标价比较表”或“综合评估比较表”,以及各评委(匿名并编号)逐项计分情况。

三、强化科技支撑,保障公平交易

(一)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完善各级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提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电子化应用水平,实现网上匿名下载招标文件及不见面开标,确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在开标前违规获取潜在投标人的投标信息。

(二)完善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构建基于数据共享的智慧监管系统,通过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横向与行政监督部门互联、纵向与省市县交易平台系统互通,实施在线即时监测和实时动态监管。

四、提高监管效能,规范交易服务

(一)创新监管方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规要求规范交易程序,制定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和投标人促进监督作用的办法;结合行业特点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提高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编制水平;依法要求招标人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扩大评标信息公示范围,切实提高评标环节监督效果;建立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处理效率及力度。

(二)强化公共服务定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完善交易场所管理服务规范,突出服务属性,做好服务工作,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代行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担负起统筹协调职责,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对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