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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转自河北省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1-10-22 阅读:447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各电力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关于做好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我省河北电网、冀北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居民生活(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和农业生产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调整后的《河北电网销售电价表》、《冀北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附件2。

二、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电网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代理购电机制,近期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2021年12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暂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三、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河北电网基准价为0.3644元/千瓦时,冀北电网基准价为0.3720元/千瓦时,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河北电网销售电价表

    2.冀北电网销售电价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